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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17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健
审判员  郭静
审判员  孙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