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破申2号
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3号楼608。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钊,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桃园大道麒龙国际城D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张淇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7月9日,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经铜仁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护;油气电站的投资、建设;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所、液化天然气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黔06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判令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黔0602执1705号。执行过程中,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未发现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房产等其他财产。2020年12月10日,碧江区人民法院以未发现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2021年8月2日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述称,公司于2018年即已处于歇业状态,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收入来源,资产仅有6个小区的内部燃气管网,截至2021年7月,负债1.2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铜仁市碧江区,注册登记机关为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金勇
审 判 员 龙 俊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