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13号
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川162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75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7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止;
二、查封了查封申请人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负责人刘旭所有的坐落于邻水县【邻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