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4081.22元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3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路XX号房屋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路XX号停车用房,因房屋系轮候查封,停车用房系人防车位,本案中均暂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路X号附X号负XX号停车用房,因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中未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坤林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