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禾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22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禾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政通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48UXB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禾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2)***案字第3584号裁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4556314.13元,执行费:4796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国土、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存款,但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法进行扣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会东县自然资源局有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院已向会东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扣留并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禾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会东县自然资源局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4604277.13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仲裁委员会(2022)***案字第3584号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47963.00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