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30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4号地下室-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18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