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2执恢95-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李强华,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阳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一案,本院(2002)襄城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