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2851号
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上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陈宏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B1701房。
法定代表人:林文颖。
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4元,由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文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梦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