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3441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85元,剩余1485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