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21民初52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委会***二队。
委托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B17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