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224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9N61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机关第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南恒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552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01-1号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恒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