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棕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与贵州棕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849号
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LN1B5C。
经营者:潘永洪,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棕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金阳南路景怡东苑超市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5024039T。
法定代表人:何金凤。
被告:***,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张斌,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棕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皓骏
书 记 员 王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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