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腾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1512号之一
原告芜湖腾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腾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5元,由原告芜湖腾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