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4层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P7M68。
法定代表人:熊中庸。
被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XE0J03X。
负责人:李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20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275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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