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350号
申请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P7M68。
法定代表人:熊中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莹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升源路以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5202566J。
法定代表人:秦树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661323718182021001165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