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91执12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4层14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升源路以北、管委会办公楼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据(2022)鲁1491执1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在德州阳光国际学校处的租金250万元,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在德州阳光国际学校处的租金2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