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91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4层14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升源路以北、管委会办公楼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4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名下1319050.77元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