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冀新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4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冀新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9号楼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4层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11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M3Q6H。 负责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冀新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五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联建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西南联建宝鸡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7800元以及利息,被告环五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执行人西南联建宝鸡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8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查,被执行人环五公司在先有较多的执行案件,因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序,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