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铂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铂电力(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16946U,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钱骠。
被执行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8503739T,,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炎合路交警五中队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震海。
申请执行人天铂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天铂电力(常州)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6815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坐落于安徽寿县的不动产,本院已委托寿县法院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