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破申11号 申请人: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庆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169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运营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炎合路交警五中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850373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设备、变压器、电缆桥架、高低压元器件、电站自动化智能装置、水处理设备及配件、输配电设备制造、加工、销售、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机电设备工程安装。2017年停产至今,目前公司主要依靠追索债权和对外出租自有厂房收取租金维持日常开支及偿还公司债务。 2016年7月21日,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向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56233.63元,分期支付至2017年7月21日前履行完毕。因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武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1日,该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皖0422破申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裁定维持了本院的一审裁定。之后,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一直未恢复生产经营,也未偿还所欠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提起本次申请。 本院收到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后,通知了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后者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公司现有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且公司股东已经与安徽吉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重组协议,引入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此外,公司正在以收取的部分租金清偿所欠税费;公司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寿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债务清偿事项达成了分期清偿的和解协议,且后者同意在公司符合贷款条件后,继续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本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本院为此延长了审查期间,在该公司与寿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首期还款期限到期后,向寿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后者反馈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并未如约还款,现已向法院申请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并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具备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多年,在本院于2021年裁定驳回天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今的近三年时间内,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并未恢复生产,也未对天铂电力集团公司的到期债权作出清偿,公司经营状况无实质性改善,因此,本案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铂电力集团公司对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