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7624号
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98489254C。
法定代表人:石铠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荣,系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1556。
法定代表人:崔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雪,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章,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周立影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易瑾
书记员于悦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