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764号
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98489254C。
法定代表人:石铠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荣,系沈阳市皇姑区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1556。
法定代表人:崔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雪,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章,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原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易瑾
书记员宋杨凯莉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