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181民初8040号
原告***,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刘长娟,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
被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石铠瑄,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铠瑄,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经查,自2019年8月8日起原告给被告石铠瑄看场地,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到2021年12月31日,被告石铠瑄尚欠部分工资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226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铠瑄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给付原告***劳动报酬4100元。
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艳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王 乐
书 记 员 :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