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恢3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石铠瑄,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铠瑄,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石铠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石铠瑄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的现金价值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