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石铠瑄,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铠瑄,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石铠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石铠瑄名下34811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