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朝龙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010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关向红。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朝阳昊润新天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舒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中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朝阳昊润新天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