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408号
原告:西宁升平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64969R,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86109XT,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升平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宁升平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升平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升平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