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龙祥小区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5396243。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增生,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628961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杨增生名下有2010年8月4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雅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5月1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查封于2023年5月10日到期。上述查封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保险投资、其他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
三、本院经传统调查,查明:
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环城乡××庄房产(房产证号50××19)一处,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1幢-1楼0004室房产(房产证号1001012434-2)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查封于2024年4月25日到期。上述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南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增生、***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3628961元及利息【具体计算以(2020)豫130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肖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光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