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龙祥小区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5396243。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任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南召县,系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43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于2021年4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84127元。二、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一次性付清。三、被执行人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303执32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靳志刚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