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上诉人***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水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水泊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劲强公司同意水泊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海超审判员***审判员*宁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