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832民初2790号
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诉被告黑河市利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河利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河利源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提供的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出卖人)与被告黑河利源达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买受人)向被告出售门式纵梁焊接机等设备,总价款156万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受人预付全部货款的30%,设备运输到买方工厂门口再付全部货款的50%卸车,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全部货款的15%,卖方开具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满一个月内付清。否则可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售后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即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制造被告所需要设备,检验合格后出库装车运往被告处,并按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被告支付货款的95%后的2016年4月23日向被告黑河利源达公司开具了足额发票,但被告在2017年5月24日质保期满一年又一个月后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作为质保金的下余货款78000元(总价款的5%)。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与被告黑河利源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黑河利源达公司欠原告货款78000元至今未给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应当以78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向本院起诉之日的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市利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黑河市利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