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携云启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463号

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勇,男,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其返还诉争款项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计一百四十元,由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姚澍峥
书  记  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