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463号
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勇,男,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其返还诉争款项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携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计一百四十元,由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姚澍峥
书 记 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