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621MA6NLD32G。
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太阳湖社区桃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7759292061K。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市科园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维琼,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钢、王忠平,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云06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81480.00元及保险费2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8858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285.00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在重庆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人孙维琼现涉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终本约谈申请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同意保留其权利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鲁甸县瑞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贤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621执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云峰
审判员 阮雁斌
审判员 甘永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