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保167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常,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杨艳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郝兆云,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郝兆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6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郝兆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277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