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482号

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553R75。

法定代表人:张家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雯(系原告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德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