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席某某道柴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某某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141号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X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X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3524.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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