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

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7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火车站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7834-7。
法定代表人毛祥忠。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梧桐坑村,组织机构代码:575319020。
法定代表人郑仕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5)丽景执民字第599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以执行恢复案号(2019)浙1127执恢226号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