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

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与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丽景执民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组织结构代码:58267834-7,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火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毛祥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宁远东特钢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梧桐坑村坑村。
法定代表人:郑仕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与被执行人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丽景执民字第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新龙生物质颗粒燃料厂发现被执行人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
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蓝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