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榕江县人民政府、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民初54号
原告: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七村。
法定代表人:石昌宽,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江雨、蒋君元,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榕江县人民政府,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彪,职务:榕江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镇农业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代有刚,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锦州新城B区20栋。
法定代表人:李珍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榕江县人民政府、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产转让款30840947.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8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经营优质无公害蔬菜、生猪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休闲度假酒店、生态餐厅、休闲娱乐中心为一体合法企业。2017年7月,在被告榕江县政府的要求下,原告同意转让其名下位于榕江县工业园区的固定经营资产给被告榕江政府。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原告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来源总计6805.36万元,其中国家补助及建设资金4045.79万元,原告以物抵押贷款210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及借款659.57万元。2017年10月28日,被告榕江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榕国资监企划[2017]2号文件,划拨原告上述固定资产中的4389.49万元资产给被告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把原告所有固定资产转移给被告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但时至今日,被告榕江政府没有支付原告资产转让款,导致原告资不抵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现经榕江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尚欠榕江县信用联社、金果公司等债务200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该评估报告确认,原告被划拨的固定资产净值为42661604.92元,其中被告榕江县政府总计投入形成固定资产资金为1602.84万元,原告投入1651.77万元,经评估折旧后被告应取得的固定资产净值价值为11820657.64元,但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原属原告净值为42661604.92元的固定资产,应当支付原告转让款30840947.28元。为了能及时解决原告对外债务,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协商,并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请求支付收购榕江县丰源公司各项固定资产款项的告知函》,请求被告榕江政府区分被划拨4389.49万元资产的权属,并立即支付原告收购转让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均未履行相关义务。为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至贵院,盼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原告资产转让款30840947.28元及利息。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则是2017年10月28日榕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榕国资监企划(2017)2号作出《国有资产划拨通知》中载明“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现将已属于我县国有资产的原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计4389.49万元固定资产划拨给你公司管理,请求你公司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登记入账工作”的直接划拨事实。而上述划拨事实显然不属于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96005.00元,退还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红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杨再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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