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榕江县人民政府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七村。
法定代表人:石昌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雨,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榕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彪,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镇农业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代有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锦州新城B区20栋。
法定代表人:李珍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榕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榕江县政府)、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榕江农投公司)、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天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6民初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丰源公司与榕江县政府为平等民事主体,被划拨资产是丰源公司合法资产而非国有资产。双方已于划拨通知前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丰源公司资产审计。双方对审计结果无异议,丰源公司才同意将企业资产全面移交给榕江县政府支配。虽然并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但双方办理了交接,视为榕江县政府愿意按审计报告支付对价。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间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双方2009年6月19日《榕江县绿色食品生产农产品综合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第五条约定“丰源公司有权自主经营,榕江县政府无权干涉”但榕江县政府2017年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丰源公司经营,达成事实受让行为后不履行支付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榕江县政府[2017]2号《国有资产划拨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内容能看出,丰源公司已将资产移交给榕江县政府,榕江县政府已通过审计评估受让取得丰源公司资产;榕江县政府以内部划拨调整将资产划付给榕江农投公司管理;结合审计报告形成时间,双方流程为审计、资产移交、榕江县政府取得资产。其实双方是达成转让约定后才共同委托审计、评估的,如案涉财产属榕江县政府所有,肯定不会与丰源公司共同委托审计。审计也明晰了各项财产权属,如榕江县政府不认可收购,则其占有行为构成不当得利。3.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被划拨固定资产净值42,661,604.92元,榕江县政府投入形成固定资产1602.84万元,丰源公司投入1651.77万元,折旧后榕江县政府应取得固定资产净值应为11,820,657.64元,但实际管理净值42,661,604.92元资产,应支付丰源公司转让款30,840,947.28元。4.确定案由案件性质是法院的职权职责,丰源公司只须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便诉求与法院查明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释明由后改变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同意改变案由才可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历经多次庭审都没涉及到是否属于民事范畴,对方也没针对该问题答辩。一审未向丰源公司释明本案不是民事范畴,拖延一年才裁定驳回诉请,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丰源公司的诉权。5.榕江县政府在(2018)黔2632民初837、838、839号案件中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丰源公司与榕江县政府是收购转让关系。榕江县政府拒不支付收购款,其占有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榕江县政府辩称,1.一审庭审查明,案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总来源6805.36万元,榕江县政府提供国家补助及建设资金4045.79万元,丰源公司以物抵押贷款2100万元,股东出资659.79万元。丰源公司诉请混淆概念,与客观不符。总投入中国家补助4045.79万元而非1602.84万元。即便双方投入分别为1600余万元,按比例看丰源公司投入1651.77万元,不折旧却享有3084余万元固定资产,显然不符事实。丰源公司流动资产2759.57万元,扣除多年工资、运营费用及亏损后投入的基础建设资产,怎么可能产生3084余万元固定资产。丰源公司自编一页资产确权清单放在审计报告中,自行认定企业资产为3088.038万元,这也是对方主张榕江县政府付款的来源。丰源公司入场经营时原本就存在国有固定资产,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完全是丰源公司修建。2.本案有两份投资协议,2009年12月20日《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与省扶贫办黔扶函[2013]129号文件相对应。而2009年6月19日《绿色食品综合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协议》没有对应文件内容。说明本案涉及合同是《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而非《绿色食品综合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协议》。根据《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榕江县政府积极投入基建资金,补贴土地租赁费,为丰源公司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但丰源公司未依约定规模投资,也未按黔扶函[2013]129号批复要求建设。2016年以来,丰源公司在榕江县政府已补贴租地费用前提下持续拖欠出租农户租金,还将611亩土地转租牟利,显然已无力经营。榕江县政府将示范园区划归国有,是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榕江县政府、榕江农投公司、三鑫天源公司共同支付丰源公司资产转让款30,840,947.28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丰源公司系一家经营优质无公害蔬菜、生猪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休闲度假酒店、生态餐厅、休闲娱乐中心为一体合法企业。2017年7月,在榕江县政府的要求下,丰源公司同意转让其名下位于榕江县工业园区的固定经营资产给榕江县政府。经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丰源公司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来源总计6805.36万元,其中国家补助及建设资金4045.79万元,丰源公司以物抵押贷款210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及借款659.57万元。2017年10月28日,榕江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榕国资监企划[2017]2号文件,划拨丰源公司上述固定资产中的4389.49万元资产给榕江农投公司,后榕江农投公司又把丰源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转移给三鑫天源公司管理、使用。但时至今日,榕江县政府没有支付丰源公司资产转让款,导致丰源公司资不抵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现经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丰源公司尚欠榕江县信用联社、金果公司等债务2000余万元未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该评估报告确认丰源公司被划拨的固定资产净值为42,661,604.92元,其中榕江县政府总计投入形成固定资产资金为1602.84万元,丰源公司投入1651.77万元,经评估折旧后榕江县政府、榕江农投公司、三鑫天源公司应取得的固定资产净值价值为11820657.64元,但榕江县政府、榕江农投公司、三鑫天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原属丰源公司净值为42,661,604.92元的固定资产,应当支付丰源公司转让款30840947.28元。为了能及时解决对外债务,维护社会稳定,丰源公司多次寻找榕江县政府协商,并于2018年11月26日向榕江县政府发出《关于请求支付收购榕江县丰源公司各项固定资产款项的告知函》,请求榕江县政府区分被划拨4389.49万元资产的权属,并立即支付丰源公司收购转让款。但时至今日,榕江县政府、榕江农投公司、三鑫天源公司均未履行相关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丰源公司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资产转让款30,840,947.28元及利息。但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则是2017年10月28日榕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榕国资监企划(2017)2号作出《国有资产划拨通知》中载明“榕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现将已属于我县国有资产的原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计4389.49万元固定资产划拨给你公司管理,请求你公司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登记入账工作”的直接划拨事实。而上述划拨事实显然不属于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榕江县丰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丰源公司主张案涉转让款的理由是榕江县政府以榕国资监企划[2017]2号《国有资产划拨通知》对其财产进行了划拨。榕江县政府主张政府职能部门投入资金应计入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划拨行为系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而依法履职。政府职能部门的划拨行为系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榕江县政府与丰源公司在该划拨事实中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因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或划转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丰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淑婷
审判员  谭董新
审判员  罗 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奕民
书记员李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