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执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锦州新城B区20栋。
法定代表人:李珍文。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喻让平,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2民初71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让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喻让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曦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