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43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喻让平,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贵州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锦州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喻让平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让平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喻让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罗安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