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民初345号
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19654T,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河北东路430号1幢17层B1706号。
法定代表人:路聚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10843678Y,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
法定代表人:张恩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70373022M,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八一路36号(北京路东二十三区)。
法定代表人:车金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因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54元,减半收取16477元,由原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娜 提 古丽
审 判 员 吴    鑫
人民陪审员 叶尔登其米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宝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