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926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瑾,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1幢17层B1706号。
法定代表人:路聚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乐,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智兴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120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长 杨森
人民陪审员 蒋瑛
人民陪审员 田风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曼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