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7民初239号
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202.15元,扣除其负担的25元,剩余2,177.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