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笔木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财保82号
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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