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钟素婵。
被执行人: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谢运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森绿源农业邮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12924元及利息(利息以129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2023年7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2988.5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恢2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钟 辉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