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81民初995号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富强东路龙山庄银龙轩首层A04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Y7TT36。
法定代表人:钟素婵。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石牯塘镇联山瑶族村委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WFGK2A。
法定代表人:谢运辉。
委托代理人:王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素婵、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与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按照合同要求时间完成服务合同附表《新闻发布会物料清单报价表》上的项目,并策划及开展新闻发布会。我司已按约定全部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但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却不遵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项目款项,至今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因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结付项目款项人民币:13164元;2、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合同完成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原告),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被告),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合同《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证明我司与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书;4、项目现场照片,证明项目活动是我公司出的策划设计与执行;5、活动执行方案,证明项目活动是我公司出的策划设计与执行。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但原告提供的清单中,彩旗的费用与另一宗案件中的费用有重复,应扣除240元。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7月4日注册,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建筑装饰业、批发和零售业,法定代表人为钟素婵,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4日注册,经营范围为农业、林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法定代表人为谢运辉,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该《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于2018年12月20日举办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该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具体事项,双方对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依《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了服务。庭审中,双方对原告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核算,双方确认被告实际拖欠原告12924元(13164元-2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服务款,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原告提供服务现场照片、被告庭审的答辩意见等为凭,且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欠款数额为12924元,故被告拖欠原告服务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该笔服务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合同完成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双方在《新闻发布会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以内支付剩余款项,由于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实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本院支持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款1292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29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5元,由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积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