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81民初99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富强东路龙山庄银龙轩首层A04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Y7TT36。
法定代表人:钟素婵。
委托代理人: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石牯塘镇联山瑶族村委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WFGK2A。
法定代表人:谢运辉。
委托代理人:王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日明。
委托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学华,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由审判员赵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素婵以及委托代理人欧阳鲲,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第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向雪清、谢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与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按照合同要求时间完成服务合同附表《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广告物料清单》上的项目。合同第三条第二点约定“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零叁拾叁元五角(¥34033.5)元作为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开始履行服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但承诺在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会支付预付款。基于信任,在未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我司已经开展工作,完成了部分项目。2018年12月24号被告仍未支付预付款,后我司向被告追讨项目款,被告拒绝支付。因多次催收无果,本司经商讨决定停止本合同其余项目的进行,特向法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的部分项目款项12742元并解除此合同;2、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合同完成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的项目款34596元。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原告),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被告),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证明我司与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书;4.完成项目设计文件,证明完成项目设计是我公司出的设计与制作。补充证据5.淘宝退款单,证明本诉的诉讼请求。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庭审答辩称,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此价款为包干价,根据对方提供的超级联赛完成工作量价格为12742元,因此对对方追加的34596元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认为其没有依据。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反诉称,被反诉人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反诉人达成协议,为反诉人提供广告支持,双方约定,一切广告均要得到反诉人的确认。然被反诉人擅自接受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将原本属于反诉人的广告位侵吞,刻意抹去反诉人的名称,而大肆用反诉人的项目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广告,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并侵权了我方名称使用权及商业项目运营权等各项权利。我方认为,我方举办的摩托车赛事,原本是为了提高我方的知名度的,我方理应具有在该赛事上使用我方名称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侵犯我方举办该活动时应享有的提高知名度的权利,更不得擅自利用我方项目的名义去从中获利,而反诉人明显的侵犯了我方这一权利,故我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支付侵犯反诉人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权等各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共计贰拾万元(¥200000)整。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15张、2.美食嘉年华请求、3.政府公文,证明反诉原告是该项目的唯一主办方;4.广告申请,证明反诉原告原本的广告牌款式。补充提交5.超级联赛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证明反诉原告在举办该联赛时有获得收益的权益,甲壳虫法定代表人向我司打款5万元。
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答辩称,一、答辩人设计的载有“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广告牌是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设计的,制作前也是经过被答辩人同意的,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犯被答辩人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权等行为。1、根据我方补充提交的证据三可以反映,涉案活动赛是由被答辩人森绿源公司主办、佛山市源泽公司承办的一个越野摩托车赛事,该赛事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综合协调部含招商宣传组、场地器材志愿者部等),负责相对应的工作,其中被答辩人公司的总经理唐伟、总监冯帆为综合协调部含招商宣传组的工作负责人员。2、根据我方提交的补充提交的证据四可以反映,由于涉案活动赛事招商不能按计划拉到赞助,而全市道路主要的T牌和通往石牯塘赛场的指引路牌需要宣传、安装,赛事组委会及森绿源公司代表总经理唐伟决定,为节省这部分费用,由英德市农信社出资赞助完成这部分工作,但农信社要求广告牌要载有“英德市农村信用社”的字样。故基于此,综合协调部含招商宣传组(包括森绿源公司负责人员)要求答辩人设计载有“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广告牌。答辩人在设计完成后,也在赛事微信群中将该广告牌交给工作组审核,被答辩人公司的总监冯帆是对此同意的,并对此进行了相关说明,故从该微信截图的聊天内容可以反映,被答辩人公司对此是知情并同意的。因此,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擅自接受农村信用社的委托的行为,涉案广告牌的制作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制作,不存在任何的侵犯被答辩人的权利行为。至于涉案广告牌载有“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字样是被答辩人作为主办方,为拉赞助而对被答辩人作出的设计要求,其反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二、被答辩人的诉请损失2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前文已述,答辩人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等行为,故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损失。此外,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为200000元,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犯被答辩人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权等行为,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出所有的反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场外广告指引牌物料清单结算表,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完成涉案活动项目购买材料的结算表,该表由英德市英城角度庆典活动策划中心出具,结算价格为35293元;2.照片、微信截图,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完成涉案活动项目设计的广告牌、门票等;3.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工作组通讯录、签到表,证明涉案活动项目开展的相关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唐伟是被告森绿源公司的总经理、冯帆是森绿源公司的总监,该二人均为涉案活动项目综合协调部(含招商宣传部)的工作负责人员;4.微信截图,证明原告是按涉案活动项目综合协调部(包括森绿源公司的负责人员)的要求设计制作载有“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告招牌,且在设计完成后,也是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后才制作出来,市区这些载有农信社的广告是农信社作为赞助商,为宣传涉案活动而向主办方要求的。同时原告申请证人龚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设计的广告招牌是经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同意并准许使用的,并不是原告擅自接受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
第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庭审答辩称,我方与反诉的原、被告间均无合同关系,我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我方是依被告追加作为第三人,我方认为我方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本诉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时间完成服务合同附表《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广告物料清单》上的项目,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零叁拾叁元五角(¥34033.5)元作为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开始履行服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双方还对服务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保密、免责声明、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未收到约定预付款的情况下,仍开展工作,完成了部分项目。后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预付款,原告终止履行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的项目款项12742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和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的另外的项目款34596元。对于原告完成的项目款项12742元被告予以确认,对另外的项目款34596元被告不予认可,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擅自接受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利用被告的项目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广告,侵犯了被告方的名称使用权及商业项目运营权等,故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各项损失2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服务款,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原告提供服务现场照片、被告庭审的答辩意见等为凭,且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欠款数额为12742元,故被告拖欠原告服务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该笔服务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等已构成违约,且该《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已经结束,已经不能再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合同完成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双方在《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支付剩余款项,由于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实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本院支持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的项目款34596元,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为了完成涉案活动项目购买的材料,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侵犯被告(反诉原告)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权等各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00元,根据原告申请的出庭证人龚某证实和第三人庭审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可知,在被告的项目中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广告是此次活动综合协调部准许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原告(反诉被告)擅自接受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利用被告的项目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广告,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侵犯被告名称使用权、商业项目运营权等各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00元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款12742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274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解除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2019中国·英德越野摩托车源泽超级联赛活动委托策划设计执行服务合同》。
三、驳回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91.73元,由原告英德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32.45元,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9.28元,反诉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英德市森绿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积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