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

***、***等与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30民初325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唐河县。
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段生林、***与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欠款16939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段生林,***为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所在的桐柏县埠江镇的项目部供应楼板。2014年7月1日,经结算,该公司欠二原告楼板款219394元,由该项目部负责人盛海林出具欠条一支,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款经二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给付了50000元,剩余169394元拖欠至今来付。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二原告楼板款169394元及利息。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购销合同和欠条各一份,证实被告欠二原告楼板款169394元。
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4月23日,二原告段生林、***与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二原告向被告供应楼板。2014年7月1日,双方经算账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福海花城项目部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段、*两人楼板款计肆拾柒万玖仟叁佰玖拾肆元,以付贰拾陆万元整,下欠贰拾壹万玖仟叁佰玖拾肆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50000元,下欠16939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在二原告段生林、****购买楼板,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现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该款利息应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段生林、***楼板款1693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被告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冰